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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资利息 采购60万只口罩出口被退货,起诉索赔142万余元被法院驳回
进出口公司向医疗公司购买60万只口罩出口德国,因对方将大部分货物退回,该公司便以口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起诉医疗公司退回货款并赔偿损失共计142万余元。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了进出口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外贸公司需明确了解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要求,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并承担货物无法顺利出口外销的后果。
采购口罩出口被退回,起诉索赔货款及损失
2020年4月,某医疗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签订《口罩买卖合同》,约定进出口公司向医疗公司购买60万只非医用口罩,单价每只2元,总货款120万元,质量要求按照欧盟CE认证标准执行。同日,进出口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
后因海关报关等原因,双方于五天后将合同约定的口罩质量标准修改为适用我国民用防护口罩国家质量标准GB/T 32610-2016。
进出口公司收到医疗公司交付的60万只口罩后,通过海运方式运往德国,因德国客户拒绝接,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进出口公司起诉称,德国客户收到口罩后进行检验,检验报告载明口罩不符合欧盟CE认证下的医用防护口罩EN14683标准对I类和Ⅱ类口罩要求,德国客户将其中的48.6万只口罩退回。进出口公司收到退回的口罩后,将样品提交上海某机构检测,检验结果不符合GB/T 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
进出口公司因此其诉至如东法院,要求医疗公司退回48.6万只口罩的货款97.2万元,并要求赔偿报关费及运费损失45.2万余元。
一审:主张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证据不足
法庭上,医疗公司辩称,检验报告是进出口公司自行委托作出,样品也是自行寄送,样品是否属于案涉口罩尚不确定。即便属于案涉口罩,两次长时间的往返海运不排除会影响口罩的质量。
如东法院查明,欧盟进口口罩分为医用防护口罩和个人防护口罩,两者均需通过CE认证,但适用标准不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合同约定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双方约定的口罩质量标准为GB/T 32610-2016,进出口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医疗公司交付的口罩不符合该质量标准。
首先,进出口公司提供的德国检测报告和上海检测报告均系自行委托送检,未经医疗公司质证,对于送检产品是否为案涉口罩无法确定。其次,案涉口罩在经历长时间往返海运后,能否保持原有品质无法确定,故报告结论无法作为认定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依据。再有,本案诉讼时案涉口罩已过保质期,无法启动鉴定程序再行检测。
因此,法院认定进出口公司主张口罩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进出口公司要求退还货款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二审:双方约定并非欧盟标准,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进出口公司认为,医疗公司对德国检测报告的真实性从未提出异议,表明其认可案涉口罩适用欧盟CE认证标准;德国检测报告证明案涉口罩不符合EN14683质量要求,表明案涉口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于是,其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医疗公司则辩称,其仅出于协助目的协商过解决方案,从未认可德国检测报告。
南通中院二审认为,案涉口罩外包装及内包装附带的合格证上均载明产品执行标准为GB/T 32610-2016,与合同约定标准相一致,且在合同履行期间,医疗公司员工曾将合格证发送至工作群中,进出口公司未提出异议,故对其主张口罩应适用欧盟CE认证标准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口罩买卖合同》约定为非医用口罩,进出口公司提交的德国检测报告使用的EN14683质量标准是针对医用口罩,故该报告无法证明案涉口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最终,南通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
对外贸易公司需明确进口国质量标准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陈燮峰介绍,由于各国政策、质量标准不同,在实践中时常出现因国内出口商对进口国商品质量标准不够了解,导致产生贸易纠纷的情况。
“该案中,进出口公司收到口罩后未及时检验即出口国外,在双方因质量产生纠纷后,其需要举证证明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陈燮峰表示,但进出口公司提交的两份鉴定意见的检材均未经医疗公司质证,且鉴定意见存在瑕疵,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故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陈燮峰提醒,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外贸易公司需要明确了解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要求,由此确定在国内采购货物的质量标准,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并承担采购货物无法顺利出口外销的后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顾建兵 张凌配资利息